集资建房办理房产证 集资建房遗留问题解决

龙岩市区集资建房产权界定办证工作已进入扫尾阶段 。针对产权界定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无法办证长期搁置的突出问题,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和土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18〕75号,以下简称“龙政综〔2018〕75号文件”)精神以及房改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龙岩市区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第一条 关于集资建房超规划面积建设造成手续不全问题
凡经市政府同意或房改办审批(认可)的集资建房,因超规划面积建设原因造成项目竣工验收手续不全无法办证的,按龙政综〔2018〕75号文件规定,对城市规划影响较为轻微的,只需补办单位工程规划核实认可及竣工验收手续后,再按房改政策规定进行集资建房产权界定 。
第二条 关于集资户双方户口均已迁出龙岩的问题
在坚持“一个家庭享受一处(套)一次”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原则下,户口迁出龙岩的集资户只需提供现户口所在地房改和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即可办理集资建房产权界定,住房标准按本人(户)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上限确定,并按集资房竣工当年房改价格计价(标准内部分按房改成本价,超过标准部分按房改市场价,下同) 。若为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对象的,则按相应条款处理 。
参加集资建房后到港、澳、台地区定居,退休后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并办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职工,在符合房改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可办理集资建房产权界定,住房标准按本人(户)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上限确定,并按集资房竣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标准内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超过标准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下同) 。
第三条 关于新职工参加集资建房的问题
(一)参加集资建房的新职工〔即1998年12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下同〕,从集资建房审批前一年(不含)至产权界定期间符合《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办〔2017〕212号,以下简称“龙政办〔2017〕212号文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产准入条件〔即:在新罗区范围内家庭人均自有房产(含个人申请住房建设用地、住房和非居住类房屋,下同)建筑面积应低于15平方米,下同〕的前提下,可办理集资建房产权界定,住房标准按本人(户)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上限扣除该户自有房产〔不论在集资建房审批前一年(不含)至产权界定期间是否转让〕总建筑面积确定,并按集资房竣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其《不动产权证书》应注记“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
(二)对在集资建房审批后又购买房产且总建筑面积在家庭人均15平方米及以上的,不论在集资建房产权界定时是否转让,统一按本意见第八条规定处理 。
(三)对集资建房审批前离异且房产归属配偶方,离异时间满2年的,可办理集资建房产权界定,住房标准按本人(户)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上限确定,并按集资房竣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上述离异时间未满2年的,或在集资建房审批后购买房产后离异且所购房产归属配偶方的,可办理集资建房产权界定,住房标准按本人(户)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上限确定,并按离异满2年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若集资房竣工时间迟于离异满2年时间的,则按集资房竣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下同) 。
(四)职工家庭人口包括职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集资建房产权界定时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口在同一本户口簿上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岳父母) 。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视同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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