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办理房产证 集资建房遗留问题解决( 三 )


第七条 关于个别集资建房单位违规对外销售的问题
对个别单位以集资建房名义立项申报后擅自违规对外销售的外销户中,有工作单位且符合集资建房资格条件的非本单位老职工,可办理集资建房产权界定,住房标准按本人(户)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上限确定,并按集资房竣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对外销住户中无工作单位的对象或有工作单位的新职工,符合龙政办〔2017〕212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房产准入条件的,参照本意见第三条处理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外销住户,则按本意见第八条规定处理 。
第八条 关于不符合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条件对象购房难以清退的问题
对各种不符合房改政策规定参加集资建房又不能按前述条款规定办理集资建房产权界定的,原则上集资建房单位应按原出资额(装修不予补偿)退还并收回住房 。因各种原因无法清退的,一律按个人已支付集资额占集资房竣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总价的比例,计算出个人应补缴差额比例,再依评估出的产权界定当年市场评估价格(不含土地出让金)按个人应补缴差额比例计算补缴差额,相应办理集资建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上市交易时按本意见第六条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等价款 。市场评估价格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测定 。若不符合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条件对象拒不按上述意见执行的,由集资建房单位依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 。
第九条 关于各年份集资建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界定产权的价格问题
2009年11月《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龙岩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9〕411号)颁布实施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房上划有关部门,市直单位出售公房工作全面停止,2010年起市政府不再公布当年房改平均成本价、市场价 。由于房改和住房保障政策逐步衔接,房改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逐步接轨,为便于处理房改遗留问题,根据国家、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和龙政办〔2013〕250号文件相关规定,以龙岩市区各年份竣工的集资建房实际造价(2009年以前按市政府公布的房改平均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对1993年至2019年各年份集资建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界定产权的平均成本价、市场价进行测定(详见附表) 。2020年后价格结合实际情况另行测定 。
第十条 其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夫妻双方单身时均已参加集资建房(购公房),或一方单身时已参加集资建房(购公房),组成家庭后另一方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其中一套已达到本人(户)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下限的,必须选择一套退出;不退出或因房屋已拆迁、转让等无法退出的,按本意见第八条规定处理 。若在集资建房产权界定前离异房产归属各方的,可办理集资建房产权界定,住房标准按本人(户)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上限确定,并按离异满2年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 。
(二)对以父(母)子合购方式参加父母单位房改的对象,允许原集资建房(购公房)按父(母)本人条件重新计算房改补交款及利息,退出父(母)子合购,另行参加集资建房或申请住房保障 。
(三)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对象因重大疾病急需医治致贫而转让自有房产满1年且他处无住房的,可办理集资建房产权界定,住房标准按本人(户)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上限确定,并按自有房产转让满1年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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