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当事人自2020年5月3日至2021年11月9日无证销售电子烟的行为 , 当时法律法规不认为是违法行为 , 所以不予处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实施之日起 , 认为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 故对其2021年11月10日至12月4日期间的违法行为 , 依照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
03 案例三:2013年11月8日 , 某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个专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经营者 , 经调查 , 该经营者从2012年10月到2013年11月一直销售该侵权商品 , 旧《商标法》(2001年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应的罚则是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 ,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 ,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并可处以罚款……”修订后《商标法》(2013年8月3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对当事人的这个违法行为 , 该如何处罚?
答:当事人基于概括的故意 , 在跨越新法和旧法的一年多的时间内 , 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连续的违法行为 , 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5〕442号) , 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 , 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 , 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可以将当事人的行为拟制为是一个违法行为 , 该行为从旧法时期一直持续到新法施行以后 , 旧《商标法》认为这是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 新《商标法》认为 , 经营者只要证明自己并非明知该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并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 就可以免于处罚 , 仅仅责令停止销售涉案商品即可 , 这个新法的处罚明显是更轻的 , 既然处于连续状态的数行为拟制为了一个违法行为 , 该行为就是一个统一整体 , 不可割裂 , 所以应当统一适用新法的规定 。
案例四:某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21年7月16日立案查处了某食品经营者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调查发现该经营者从2020年5月5日至2021年6月3日涉嫌违法经营该类食品 , 该违法行为对应的罚则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该案在违法所得的认定上 , 应当适用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全部说” , 还是适用原来的“利润说”?若该案不符合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法制审核的情形 , 是否应该进行法制审核?
答:该案完美的解释一个案子中 , 是否可以既适用新法 , 又同时适用旧法的问题 。要注意 , 比较新旧法律规范对当事人的处罚哪个更轻时 , 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作整体性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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