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法规解释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全文( 四 )


(四)《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赔偿义务机关未经确认所作的赔偿决定应予撤销的批复》([2001]赔他字第11号)实施日期:2001.09.2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1年7月13日〔2001〕豫法委赔监字第04号《关于王来运申请错误逮捕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孟州市人民法院对王来运的逮捕,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
二、《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免责情形是指已构成犯罪,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没有告诉或者撤诉的情形,而王来运不属此种情形 。
三、孟州市人民法院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宏锋高档家具公司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法院口头裁定准予撤诉,是极不严肃的 。且对王来运并未作出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但在〔1999〕孟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中却认定王来运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属于未经确认即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的情形,孟州市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
四、王来运支付给宏峰高档家具公司6000元人民币所造成的损失,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所造成的,故不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法规解释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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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实施日期:1999.10.27
关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犯罪的定性问题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
四、两高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工作文件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031号提案答复的函》实施日期:2018.07.31
帮助民营企业打击内部贪腐,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院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的职务犯罪案件,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研究起草了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提高办案人员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公正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 。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企犯罪案件中的试点,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40号(政治法律类168号)提案的答复》实施日期:2018.07.30
您提出的《关于启动立法或司法程序监管业主委员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07年颁行、2016年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的公共收益要用于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要追回挪用或侵占的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并处挪用或侵占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据此,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法侵占和挪用物业的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侵犯业主财产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予刑事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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