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找到杀妻凶手 警察遇到杀人案( 二 )


经审讯,杨天勇等人交待了其杀害王晓湘、王俊波二人的整个犯罪过程 。
1998年4月20日晚上,杨天勇等三人身着警服,在昆明市郊外一面包车内,发现了着便装的王晓湘、王俊波两人,便自称缉毒警察,打算抢劫二人 。
他们敲开车窗门,用枪指着王俊波,用手铐将他铐在了车上 。
王晓湘见状忙说,“我们也是警察”,并打算给局长打电话,杨天勇等三人害怕事情败露,便抢了王俊波的配枪,将二人当场打死 。
至此,杜培武故意杀人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再审,2000年7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 。


刑警找到杀妻凶手 警察遇到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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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3日,当初办理杜培武案的昆明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支队长宁兴华二人,分别被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
值得一提的是,当初审理杜培武案的审判长没有采纳的血衣,却被作为了秦伯联、宁兴华二人刑讯逼供的证据,出现在了法庭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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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
一、法治和程序正义,是我们每一个人不被冤枉、享有人身安全的保障,只有坚持法治,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本案中的杜培武,作为一名具备丰富专业知识的警察,他都能够被冤枉、被屈打成招,何况咱普通人?
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互相监督的,如果能够很好地贯彻执行,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
因此,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必须坚持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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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中,关于“恶警”杨天勇等人的“罪与罚” 。首先,杨天勇作为一名铁路警察,职责本是保护人民,打击犯罪,他却走上了犯罪道路,因为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他的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比其他普通犯罪分子要严重得多 。
本案中,正因为其警察身份,能熟练使用警用配枪,具备专业的反侦查能力等,才误导了警方,造成了冤案 。
本案昆明警方正是根据这些情节,初步分析杀害民警王晓湘、王俊波的犯罪分子,可能是警察,其实,这一破案思路,本来是是没错的 。
其次,本案中,杨天勇等人犯下了两个死刑罪名,一个是故意杀人罪,他们得知二人是警察后,为逃避罪责,残忍杀害王晓湘、王俊波二人,故意非法剥夺二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依法应判处死刑 。
另外一个罪名是抢劫枪支、弹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的,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同时,本案中两罪不存在竞合关系,应实行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犯罪团伙,7人被判处了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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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对杜培武刑讯逼供,造成冤案的秦伯联、宁兴华二人,应如何看待?毫无疑问,二人作为警察、司法工作人员,为了破案,搞有罪推定,对无辜的人使用肉刑,进行体罚,逼取口供,依法构成刑讯逼供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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