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律师询问关于结婚的问题 免费律师咨询求助( 五 )


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Q29配偶必须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吗?
原则上配偶无需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 , 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配偶也需承担 。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 ,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Q30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与他人串通 , 虚构的债务;
2.赌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 ,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 , 虚构债务 , 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 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Q31一方死亡的 , 另一方还需要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吗?
需要 。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 ,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 , 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Q32“全职太太”没有收入 , 依赖丈夫工资生活 , 是否“低人一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 ,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
Q33丈夫可否要求“以夫之姓 , 冠妻之名”?
不能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 ,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Q34丈夫不喜欢妻子“抛头露面” , 能限制妻子外出工作吗?
不能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 ,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 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
Q35一方收入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 , 能要求另一方扶养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需要扶养的一方 , 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 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Q3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能 , 必须满足法定情形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Q37何为“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 , 是指夫妻相互代理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权利 , 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 , 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 , 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 , 无论对方是否知晓、追认该代理行为 , 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 ,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 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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