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引渡条约吗 在泰国犯罪需要引渡回国吗?


中国有引渡条约吗 在泰国犯罪需要引渡回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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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引渡条约吗 在泰国犯罪需要引渡回国吗?】新京报动新闻出品
近日,据媒体报道,天津男子张某给妻子购买3000多万元的保险后,带着妻女去泰国普吉岛旅游,并在一家私密性较强的别墅酒店将妻子残忍杀害,后伪造现场向岳父母撒谎称“妻子溺亡” 。中国驻宋卡总领馆驻普吉领事办公室回应新京报采访人员表示,普吉当地警方已控制该名男子协助调查,女方家属已抵达普吉岛 。天津警方表示,涉事男子涉嫌诈骗,已立案 。
事已至此,杀妻骗保的张某肯定是法网难逃,但更现实的问题是,该由中国警方还是泰国警方管辖此案?事实上,相对于中国的刑法,泰国对于杀人罪的刑事处罚可能更轻,据媒体报道,受害人家属是希望能够将张某引渡到中国来受审的 。但是,这个愿望能不能实现呢?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管辖具有4种类型:一、属地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当然有管辖权;二、属人原则,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有管辖权;三、保护原则,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都可适用本国刑法;四、普遍原则,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都可以实施管辖 。
就本案来说,是中国公民在境外杀害了另一位中国公民,中国司法当局可以按照“属人管辖原则”对此案进行立案管辖 。《刑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
中国司法机关对此案拥有管辖权,但是泰国对于此案,也有属地管辖权 。其实,中泰两国在司法协作方面还是相当默契的 。早在1994年,中泰两国就签订了《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他国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 。这起杀妻骗保案,不属于《引渡条约》规定适用引渡的除外情形,应可以启动引渡程序 。
但是,此案即便符合引渡条件,也不代表泰国必然会引渡犯罪嫌疑人张某,而中国司法机关要不要启动引渡程序,也还需要经过充分的权衡考虑 。
首先,一般跨国案件的管辖会涉及“不方便管辖”原则 。这起凶杀案发生在泰国,相关的物证、人证、尸体检验等证据都留存在泰国,如果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到中国,由中国天津的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的话,可能会涉及办案时间延宕、证据的灭失等问题 。
天津市相关部门目前以诈骗案而非故意杀人立案予以立案,也可证明这一点,因为“事发地在国外,杀人等案件关键信息尚不掌握”,而诈骗案却是已经符合立案标准 。至于,未来会不会就杀人案做出立案,以及启动引渡程序,还有待我国司法机关、会同外交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做出谨慎决定 。
但是,中国人在境外犯罪是否能引渡回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国际私法、跨国司法合作的议题,哪怕中泰两国签订了《引渡条约》,也不代表这起普通的杀人案必须由中国司法机关来审判 。对此,我们应当有足够的理性认识 。事实上,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司法协作实践卓有成效,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之前的“湄公河惨案”当中,缅甸人糯康在境外杀害我国同胞,最后被移交给中国司法机关来审判 。
其次,我国对外国审判结果持“消极承认”的原则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张某在泰国受审之后,中国司法机关还是有权依法追究其杀人罪刑;如果泰国司法机关没有追究其骗保的罪行,那么中国还可以继续追究其余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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