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规定( 四 )


11.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第1197条、第1195条第二款均作了规定 。第1197条针对的是较为宽泛的网络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中要求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1195条第二款则相对具体,针对的是网络服务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采取而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时的情形 。
12. 第1211条涉挂靠、第1214条涉拼装或报废车买卖、第1215条涉盗、枪车辆侵权中的连带责任,均与机动车有关,理解上并没有过多难点 。需注意的是,第1215条“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中的机动车使用人,指的是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将机动车出售、出租、借用、赠送,从而实际使用该机动车的人 。
13. 第1241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的管理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妥善管理他人所交付的高度危险物 。引起管理不善,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人为选择符合资质的管理人或未如实告知说明有关事项,即存在过错 。第1242条中规定的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指明知自己无权占有,而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占有的,其中盗窃、抢劫、抢夺都是非法占有的主要形式 。非法占有人对为高危险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若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高度危险物被非法占有,应与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是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在所有人、管理人 。
14. 第1252条第1款规定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建筑物等倒塌、塌陷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但同时增加但书规定,即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另,本款规定的可被追偿的“其他责任人”,勘察单位、涉及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包括其中 。
15. 第521条就连带债权的内外部关系作了规定 。第1款是关于连带债权人之间份额确定的规定 。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确定份额;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约定,难以确定各债权人份额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2款是关于实际接受给付的连带摘取人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进行返还的规定 。需注意,返还不以自己债权获得全部清偿为前提,即不管实际受领是否超过自己的份额,都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此外,第3款是关于连带债权参照适用连带债务的规定 。本款的“参照适用”,主要针对外部关系而言,即部分连带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产生的效力,参照适用合同编关于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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