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解释140条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条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 即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 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以上的处罚 。设计该制度的目的在与防治法律规范设定冲突 ,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 , 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对象及处罚依据均不相同 , 并不构成重复处罚的行为 , 不属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 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最高法行申65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超询 。
委托代理人韦享富 , 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清澜开发区南二环东侧 。
法定代表人郭海燕 , 局长 。
委托代理人邢海东 , 该局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吴康丽 , 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4号 。
法定代表人陈楷 , 局长 。
委托代理人蔡娜 , 该局工作人员 。
再审申请人刘超询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文昌市工商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南省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 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行终496号行政判决 , 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 ,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 并于2017年10月24日下午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 再审申请人刘超询的委托代理人韦享富 , 被申请人文昌市工商局的委托代理人邢海东、吴康丽 , 被申请人海南省工商局的委托代理人蔡娜 , 到庭参加询问活动 。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
涉案渔船系钢质渔船 , 总吨位169吨 , 装备有4艘救生艇、1个救生筏、27套救生衣 , 不具备载客旅游的设施和资质 。该船于2014年4月17日建造完工 , 当年6月开始运营 , 所有权人为刘超询 。刘超询将该船平时的经营管理交由刘巩固、刘杰岑全权负责 。2015年1月 , QQ群(42484947)的群主张健受群内陈朝霞、方序东等多名网友委托 , 负责联系、办理去西沙海域旅游的事宜 , 费用统一由张健收取、支付 。为联系去西沙旅游船只 , 张健找到本次活动组织者王林 , 通过案外人周顺鹏联系到涉案渔船 , 并议定出海时间及相关费用 。2015年2月21日晚 , 涉案渔船承载11名船员和35名游客从三亚港口出发 , 2月23日在盘石屿海域附近被巡航中的海警三支队查获 。查获时涉案渔船装备有4艘小艇、1个救生筏 , 27套救生衣;船上共搭载46人 , 其中游客35名 , 包括船长刘杰岑、大副船长刘巩固在内的船上工作人员11名 , 刘超询未随船出海 。出海当天上午 , 王林委托周顺鹏交给涉案渔船大副刘巩固3万元 , 作为此次出海旅游购买生活补给的费用;王林通过周顺鹏为涉案渔船加油10吨 , 发生费用共5.5万元 , 其中5000元由刘巩固支付给周顺鹏 , 其余5万元由张健于当日下午转账给王林 , 王林再转账给周顺鹏 。游客登船后 , 张健当场交付刘巩固现金10万元 。涉案渔船被查获后 , 在文昌市工商局的主持下 , 刘超询、刘巩固共向游客退款11万元 。2015年5月8日 ,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作出琼渔监察罚(2015)001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渔业处罚决定) , 认定刘巩固利用涉案渔船擅自搭载游客到西沙海域进行旅游的行为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 , 不得拾违禁物品”的规定 ,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对刘巩固处以2万元的罚款 。2015年5月8日 , 文昌市工商局对刘超询作出文工商处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10号处罚决定) , 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并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万元 , 罚款50万元的处罚 。刘超询不服10号处罚决定 , 申请行政复议 。2015年7月17日 , 海南省工商局作出琼工商复(20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4号复议决定) , 维持10号处罚决定 。2015年7月9日 , 刘超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 请求撤销10号处罚决定和4号复议决定 。

经验总结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