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比例 履约保证金比例海南( 二 )


工程担保类型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担保、农民工工资担保 。以上担保类型之外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类工程担保,鼓励参照本细则实施 。
第四条?工程担保保证人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工程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对上述担保方式出具的文书统称为工程保函 。
第五条 工程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外,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
工程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已发生实际用工行为的,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前,农民工工资保函不得撤保 。?
主合同若发生变化,连带责任保证保函有效期应相应改变调整,具体情形由保证双方在保函中约定 。
不同类型的保证人出具的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保证人的主体类型作出限制 。
第六条 除工程保证保险产品外,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具的工程保函使用统一的示范文本 。保函内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工程保证保险的保单合同应在省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七条?工程担保实行有偿付费制度 。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担保、农民工工资担保费用由承包单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入企业管理费中,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总投资 。
第八条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工程款支付保证、履约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优先以工程保函的方式缴纳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明确允许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保证形式,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排斥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 。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和省人力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称省主管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工程款支付保证、履约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实施和监督;省人力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民工工资保证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实施和监督;各市、县、自治县和重点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各市、县、自治县和重点园区人力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民工工资保证实行担保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银行和保险机构出具保函、开展保证保险进行监管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和鼓励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开展工程担保业务,规范工程担保行为,加强对工程担保公司风险防控的指导服务 。
第二章??工程担保保证人
第十条?工程担保保证人,是指符合要求的工程担保公司、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
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本省依法注册并经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批准;
2.有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司章程;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
5.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
工程担保公司在本省范围内开展业务在符合基本条件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
2.工程担保公司应具有相应的清偿能力,并向注册地所在银行开立托管账户并预存不低于1000万元的代偿准备金,代偿准备金托管银行应与省主管部门签署资金管理协议 。代偿准备金动用后应在30日内补存,否则暂停开展相关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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