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比例 履约保证金比例海南( 四 )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是指保证人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保证施工单位在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对工程发生的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 。
保证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同时,根据企业在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等级,区别降低保证额度,企业为最高等级的,保证金额为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以此为基础,保证额度比例根据对应企业评价等级逐级递增0.2%,等级最低的企业不参与 。
保证有效期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一致,最长不超过2年 。承包单位提供的履约保证包含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不得再要求提供工程质量保证 。
施工单位在保修责任期内对工程项目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建设单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代偿金额按保函约定执行 。
工程质量保修保证保函应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给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保证保函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第十八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相关主管部门 (债权人代表)提供的,保证施工单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担保 。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的保证金额为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核定的应缴存金额 。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的保证有效期至劳务用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180日内。
被保证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向保证人出具相关代偿手续 。代偿金额按保函约定执行,保证人应见索即付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保证担保业务实行统一信息化管理 。使用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服务平台)公布合格保证人名单、工程担保不良行为等信息,并提供工程保函和担保项目查询 。工程担保公司、银行、保险机构应向省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保证人由省主管部门公示公布 。
第二十条?推行电子保函 。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相关业务除按自行管理体系管理外,工程保函(包含保险保单)应通过服务平台开具 。
第二十一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保险经纪人等第三方专业作用,利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完善顶层设计,建立承保理赔、风险防控与纠纷化解服务机制,加强风险管控,促进有序竞争,全面提升服务能力 。
第二十二条 鼓励以工程再担保体系增强对担保机构的信用管理,推进“互联网+”工程担保市场监管 。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在工程保证担保业务活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
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或抽逃资本金的;
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在保函保管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撤销或变相撤保的;
恶意压低保证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未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抽逃代偿准备金或未按要求及时补充代偿准备金的;
同一保证人为同一建设项目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管理职责建立对保证人的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做好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担保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所有在本地开展担保业务的保证人的担保行为加强监管 。
省主管部门依管理职责每年应至少对保证人进行一次动态考核,在动态考核、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具体标准可根据行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应要求保证人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揽工程担保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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