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找哪个部门 医患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四 )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
解读
本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病历资料的填写、保管和提供义务 。本条删除了对“医疗费用”资料的保管责任,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规范》等卫生法规相一致,强调对医疗诊疗活动本身的记录 。同时增加“及时”是对现实中存在的医疗机构拖延提供病历所作的限制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医疗纠纷 。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解读
本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责任 。本条增加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民法典》中前面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进行呼应,进一步加强对患者的隐私、个人信息的双重保护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
解读
本条规定了不必要检查禁止义务 。不必要的检查,一般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医学伦理学界把它称之为“过度检查” 。过度检查的纠纷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方应提供治疗的不必要性和不合理性的相应证据 。同时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并约束医务人员根据诊疗规范和患者实际情况实施医疗行为,避免过度医疗 。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解读
本条规定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增加了“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兜底性责任条款,强化并进一步回应了对医务人员的法律保护 。这里的法律责任不仅仅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还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四 结语
【医患纠纷找哪个部门 医患纠纷律师咨询电话】以上为《民法典》中关于医疗卫生领域的所有法条内容及初步解读 。上述条款体现了立法者在解决医患问题上的良苦用心,既考虑到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强化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力度 。本篇旨在帮助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民法典》时代下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以明法促进医疗纠纷的高效、公平解决 。如有理解不到位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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