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民事赔偿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罪员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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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以及预防犯罪 。在司法实务当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适用刑罚的时候,主要考虑两个因素:
第一个因素是当事人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以及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或作用,这个因素是客观的,这体现为惩罚犯罪 。
第二个因素是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或者说人身危险性程度,这个因素是主观的,这体现为预防犯罪 。
根据第二个因素,当事人的主观恶性越小,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罚可能就越小 。如果当事人知罪、认罪、悔罪的,说明当事人否定、谴责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认为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 。如果当事人发自内心知罪、认罪、悔罪,其自然会想办法赔偿因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自然会服判,既然服判了,自然会想办法履行生效判决书对自己确定的义务 。
在商标犯罪类案件中,赔偿自己行为所导致的损失,通常是赔偿被害人(商标权利人)的损失,被害人认可当事人的赔偿行为的,就有可能出具谅解书给当事人 。判决书对当事人确定的义务体现为对当事人的刑罚,通常分为主刑(有期徒刑)及附加刑(罚金) 。服判的话,就有可能缴纳罚金 。
综上可知,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取被害人谅解,主动缴纳罚金,是一种进一步表明当事人具有知罪、认罪、悔罪表现行为,表明当事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这就是二审法院进一步减轻当事人的刑罚的法理基础 。
经过统计,我们团队一共找到了19个发生在广州、深圳地区的商标犯罪类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就是通过缴纳罚金、谅解被害人损失、获取被害人谅解的案例 。通过对这19个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如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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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这19个案例中,有9个案例适用缓刑,10个案例没有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的,没有改变刑期;改变刑期的,没有适用缓刑 。
譬如在黎某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一审期间,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审期间,黎某预缴罚金4千元,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刑期没有变化,只刑期的执行方式发生了变化 。
在周某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一审期间,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审期间,周某预缴罚金1万元,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没有适用缓刑,但刑期减少了一年 。
第二,预缴罚金的,无需缴纳全部罚金,也可能取得改判的效果 。
根据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并处罚金的,罚金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如果罚金数额比较大,难以一次性全额缴纳的,可与二审法院沟通,分期缴纳,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说不定二审法院也会同意 。
譬如在马某潮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处马某潮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二审期间,马某潮预缴罚金4.5万元,只是缴纳了一半,没有全额缴纳,二审法院也认为马某潮有进一步的悔罪表现,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两年 。
在周某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二审期间,周某预缴罚金1万元,只是缴纳了罚金的五分之一,二审法院也是认可的,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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