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例 非诚勿扰名字侵权( 二 )


2016年4月7日、4月19日,广东高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和公开听证 。随后,5月13日,广东高院依法作出裁定提审本案 。
11月15日,广东高院副院长徐春建担任该案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中国庭审公开网、广东法院网对庭审进行了同步直播 。
法庭上,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公司与金阿欢分别围绕“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江苏电视台是否侵害了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珍爱网是否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等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较量,充分发表了意见 。
12月30日,广东高院庭审直播公开判决结果 。该案承办法官肖海棠对再审判决依据进行了详细说法 。
肖海棠指出,再审法院对一二审事实予以确认,由于本案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多大异议,争议主要集中在被诉“非诚勿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关于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及判断标准的问题 。
一般而言,相关电视台为了区分其台下多个电视栏目,都会对相关栏目进行命名 。这些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判断的标准是,这种使用的目的是否为了指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没有起到识别作用 。
譬如“新闻联播”节目名称,它只是对节目内容进行提炼概括,且每个电视台都在使用,不具有显著性,相关公众无法通过这个标识来识别节目来源,就不能视为属于商标性使用 。而本案所涉及的“非诚勿扰”标识,一是从客观情况看,它在使用方式上具有持续性与连贯性,整体呈现方式上也具有一定独特性,经过江苏电视台大量宣传,具有较强显著性,相关公众一看到被诉标识,就会联想到该电视节目及其提供者江苏电视台,这就起到了商标所具有的指示来源的功能作用;二是从主观情况来看,江苏电视台也有将该标识作为品牌来使用和维护的意图 。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性使用 。
关于《非诚勿扰》电视节目是否侵权的问题 。
电视节目往往以现实生活为题材,这些题材内容是节目的组成部分 。所以在对电视节目进行商品/服务类似判断时,它的界限不像普通的商标侵权纠纷那样清晰、一目了然,有所争议不足为奇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坚持抓好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在事实认定方面,要避免简单、孤立地将某种表现形式或某一题材内容从整体节目中割裂开来,而是通过本案证据来全面、综合性地考察被诉节目整体,从而探究出被诉行为的实质、目的和主要特征 。
与此同时,还要对这个行业的发展背景和业态环境有所了解,从而对被诉行为定性作出更加科学稳妥的认定;在法律适用方面,必须根据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进行比对,紧扣商标法识别来源的功能和主要宗旨,考虑相关公众对于这些节目的一般认识如何、会不会产生混淆误认、是否损害了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等问题,从而作出是否类似节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合理判断 。
就本案而言,被诉《非诚勿扰》节目从整体来看,属于电视文娱节目,与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所使用的第45类服务不相同也不类似,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侵权 。
关于共同侵权的问题,鉴于再审判决已认定江苏电视台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珍爱网共同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例 非诚勿扰名字侵权】据此,广东高院作出判决: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

经验总结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