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例 非诚勿扰名字侵权( 三 )


连线法官
承办法官肖海棠指出,在审理该案时,合议庭除了审查本案的证据之外,还深入了解了广电行业的背景,收集了全国近5年来所有涉电节目名称的案件,慎重地作出本案的判决,期待能够在此类纠纷解决上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在维护保障商标权人正当权益、合理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创作空间和热情,以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之间取得最佳平衡 。
该案应带给公众尤其是商标使用者更多启示,对此,肖海棠给予了三点意见:
首先,对电视节目使用者而言,节目名称有可能作为商标使用,所以无论是从保护权益还是避免纠纷的角度,相关主体最好在节目命名之前提前做好商标注册和检索工作,以对自己的节目名称提供防御性保护和避免卷入商标侵权争议纠纷 。
其次,对商标持有人而言,商标权人的维权要理性、正当 。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并非仅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 。所以对于商标权人来说,并非仅仅注册一个商标就可以四处主张他人侵权 。司法鼓励并保护正当的、合法的商标维权行为,但对于并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不损害相关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的行为,商标法并不禁止,司法也不会认定构成侵权 。
第三,对于法院来说,电视节目是否与其他服务构成类似,应当把握全面、综合考察的审查方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来判定,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电视节目大多以现实生活为题材,这些现实生活题材只是电视节目的组成要素 。在判断此类电视节目是否与某一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时,不能简单、孤立地将某种表现形式或某一题材内容从整体节目中割裂开来,片面、机械地作出认定,而应当综合考察节目的整体和主要特征,把握其行为本质,作出全面、合理、正确的审查认定 。肖海棠最后提到,司法实践中应遵循知识产权“比例协调”司法政策,使我国的司法保护力度,始终与相关知识产权的创新程度和贡献程度相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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