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与侵害行为( 二 )


须有损害事实 。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没有损害即不发生侵权行为之债 。加害行为违法 。即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的不法行为 。如果有加害行为,但加害行为不违法的,不发生侵权行为之债 。如医生为救治病人而截肢 。不法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者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不能发生侵权行为之债 。如,甲不慎将乙的手机碰掉地上,三天后手机不能使用,经检修,原因是手机进水而毁坏,甲的行为与手机毁坏之间无因果关系,甲、乙之间不发生债权、债务 。侵权人主观有过失 。即侵权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主观为故意或过失 。行为人主观无过失法律也无特别规定的,不发生侵权行为之债 。
凡是符合这四个要件的,就是一般侵权行为 。
2.特殊侵权行为 。
法律具体规定其形态、特点和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 。
其基本特点是,侵权行为的形态和特点由法律具体规定 。也就是能够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确定侵权行为 。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第7条、第四—-十一章规定了替代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 。[1]
【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与侵害行为】三、有损害但是不发生侵权之债或者虽生债务但得减轻的事由
侵权行为以有损害事实为首要条件,有损害且具备了其他构成要件的,当事人之间即发生侵权行为之债 。但是,在法律有规定的条件下,有损害事实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虽然发生侵权之债,但行为人依法得减轻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3章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列举了六种情形,分为两种类型:[2]
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第27条);(2)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28条);(3)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29条);(4)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第30条);(5)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第31条);(6)医疗机构在特殊病案中向患者尽到说明义务并经患者一方书面同意而治疗,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然不能免除损害的(第55条);(7)医疗机构合理诊疗仍然不能免除损害的(第60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第70条) 。
减轻责任的情形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26
条);(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30条);(3)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31条) 。
特殊侵权行为包括:(1)不正确执行公务致人损害(第121条);(2)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第122条);(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第123条);(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第124条);(5)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第125条);(6)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脱落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第126条);(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第127条);(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第133条) 。如今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解释特殊侵权的种类 。在理论上,受害人自甘冒险发生的损害,也是免责事由 。如自行探险者遇到损害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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