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与侵害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意义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权利或法益的不法行为 。
简要的说明:
侵权行为是不法行为
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属不法行为 。
侵权行为人通常称作“侵权人”或“加害人”,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的人,是“被侵权人” 。[1]
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民事主体负有不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义务,而侵权行为恰恰是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因此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
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包括人身权、支配型财产权以及法律保护的不构成权利的合法利益
法定义务所相对的权利,除身份权外,其他都是绝对权、支配权 。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对侵害债权的行为,通说不将其列为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的效果,是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发生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人负有侵权赔偿之债务,被侵权人享有债权 。[2]
二、侵权行为的形态
独立的侵权行为与同其他不法行为结合的侵权行为
1.独立的侵权行为 。
即违反民法上的法定义务,与其他法律部门上的义务无关的侵权行为,可谓独立的侵权行为 。如故意或过失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 。
2.同犯罪行为结合的侵权行为 。
一个行为同时违反民法和刑法,应当按照民法追究侵权责任、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是同犯罪行为结合的侵权行为 。如侵害自然人身体权致人伤残的行为 。
3.同违反行政法的行为结合的侵权行为 。
即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致人损害,应当按照行政法处理、按照民法追究侵权责任的行为 。如城管部门违法执行职务,致使摊贩合法财产损失 。
4.同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结合的侵权行为 。
即一个行为同时违反劳动法和民法,应当按照劳动法保护劳动权利、按照民法追究侵权责任的行为 。如,矿业企业法人不按照劳动法向劳动者提供劳保设施,致使劳动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
独立的侵权行为,适用债法上侵权责任法律规范救济被侵权人 。同其他不法行为结合的侵权行为,一般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相关的不同法律,保护和救济被侵权人 。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与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1.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
包括侵害人格权和侵害身份权的行为 。其中,以侵害人格权者为主要类型 。凡对自然人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个人隐私、婚姻自由等加以侵害的,都构成侵害人格权的行为 。
2.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
包括侵害物权、知识产权的行为 。其中,侵害物权的行为是传统的侵权行为类型,比较普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比较复杂 。
不同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不同,对被侵权人救济的方法就不同 。侵害人格权的,除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外,还应当对其精神损害给予抚慰,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给予抚慰金等 。[1] 侵害财产权的,应当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赔偿相同的物品,或支付赔偿金 。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1.一般侵权行为 。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构成条件的侵权行为 。
所谓一般,是侵权行为的形态、构成要件等具有一般性、共同性 。也就是能够依照法律的一般性规定确定侵权行为 。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该规定被理论界称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 。所谓一般条款,概言之,即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得普遍适用的条款 。[2]按照其规定,一般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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