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未参加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股东而言,有必要在公司章程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和行使方式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对公司的记录、票据、合同和文件等行使知情权 。另外,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股东查阅方式 。《公司法》对公司会计账簿仅规定了查阅权但未规定复制权,可在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可复制会计账簿,或可通过委托中介机构行使知情权 。【4】
三、结语
从上文可知,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表决权、分红权和知情权条款属于任意性条款范围,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 。为此,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通过条款设计,排除《公司法》相关规定的适用 。同时,必须强调的是,上述三项权利均是股东固有权利,虽然公司自治可以予以限制,但不能实质性进行剥夺 。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尊重并认可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任意性条款的法律效力,但与此同时,通过公司章程限制、实质性剥夺股东权利的条款将被确认无效 。
通过大量实例证实,一份设计合理合法的公司章程对于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避免公司陷入僵局均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反,一份设计糟糕的公司章程亦足以使得公司陷入困境 。为此,笔者建议,不宜简单套用模板草草确定章程内容,而因充分考虑大小股东利益及公司实际经营所需,通过股东充分沟通协商逐一设计各项条款 。
尾注:
参见范健、王建文:《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2月第5版,第169至170页 。【2】参见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4月第4版,第124页 。
参见朴永春、金河禄:《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载《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7月,第52卷第4期 。
参见侯军、张禾:《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问题的调研》,载《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年1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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