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实务中,对于公司章程中表决权条款设计主要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的问题 。如在上述案例中,方案一安排确定张三主导公司经营管理;方案二安排将导致张三、李四和王五三股东共同享有经营管理决策权 。笔者建议,公司股东应当基于有利于公司发展、避免公司陷入僵局的原则,设计公司章程中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
股东分红权条款
股东分红权是指股东取得公司经营收益的权利,也是股东投资开办企业的主要目的,涉及公司股东的切身利益 。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关于全体股东之间分红比例及方式等事项的条款属于任意性条款的范畴,可以由股东自由约定 。
譬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四川正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2018)最高法民终764号民事判决中,各方股东在《投资协议》中关于利润分配约定为:“各方同意,公司利润按以下方式分配:3.1增资后5年内,公司每年的可分配利润应分配给股东甲方和股东乙方以下金额:如果公司每年的可分配利润超过预期利润,则各方应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 。如果股东甲方和股东乙方在增资后5年内总计获得的利润少于10114万元和4789万元,则股东丙方和股东丁方应在收到甲方、乙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一次性向甲方和乙方补足差额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关于分红的约定符合《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投资协议》为全体股东所签,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第四项再次明确,“股东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按股东各方及公司于2012年2月2日签署的《投资协议》约定执行 。”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
因此,所谓“股东同股同权”原则并非强制性规定,公司全体股东之间可以通过约定进行变更 。笔者建议,作为财务投资者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的股东分红权条款中约定,在公司利润没有达到预期的情况下,优先分红或者分红比例高于出资比例的约定 。实务中,公司章程或者投资协议中类似约定和安排在投融资领域亦非常常见 。
股东知情权条款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了解和审查公司业务的基本情况,股东可以通过查阅和质询公司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了解公司运营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规定法定查阅范围和查阅方式行使股东知情权,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知情权 。现实中,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文件和资料范围远超《公司法》约定的范围 。股东通过公司章程扩大股东知情权已经得到审判实践的支持 。
例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科郎公司诉上海和丰中林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1264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公司章程规定明确、且该规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无违反公司法立法目的及价值取向的,股东有权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知情权,据此,最终判决支持公司股东查阅与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相关的材料,及检查会计账簿、记录和管理账目并提交审计的相关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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