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法援为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
诉讼
徽县法律援助中心
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勇 王芳
2020年1月18日,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国道316线由天水市驶往江洛镇方向,行至国道316线2419公里加729米成,车辆前保险杠将杨某(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6月10日经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6226302020011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 。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被诊断为:1、胸骨外伤,胸骨骨折;2、创伤性颅脑损伤,头面部多处皮肤擦伤;3、右眼外伤视网膜脱离;4、左胫骨平台骨折;5、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6、左膝内存副韧带损伤 。后又于2020年5月19日前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被诊断为:1.膝关节后十字韧带损伤;2.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 。治疗期间,原告共花费医疗费59459.33元,被告未承担任何费用 。
另外,被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均在保险期内 。原告认为,被告XX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二被告在责任范围内分别承担 。杨某本来就家庭困难,遭遇车祸后更是雪上加霜,为了解决索赔问题,到徽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
1.徽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杨某援助申请后,立即审查相关资料,认为本案符合援助条件,一次性审批了杨某的援助申请,指派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
2.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马勇、王芳代理此案 。代理律师在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核实有关证据后,向杨某分析了本案的基本案情、法律关系和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讲解了诉讼程序 。
3.代理律师在告知诉讼风险后,尽职尽责与当事人沟通,搜集证据 。在证据收集齐全,做好诉前准备后,代理律师在徽县法院起诉立案 。
4.一审开庭期间,援助律师积极配合法官工作,后再徽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妥善解决此案 。
1、该起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认定?
2、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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