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的清算业务( 二 )


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 。
1.条码支付受理终端管理 。对于具备采集多项支付信息和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等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当参照银行卡受理终端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规则,并对不符合规则的存量条码支付受理终端限期进行改造或更换 。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建立并报送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序列号与相应5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
原则上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应当具备定位功能 。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确保其被用于特约商户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 。
2.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管理 。对于仅具备条码读取或展示功能、不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支付扫码设备、显码设备和静态条码展示介质等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编码与下述4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收单机构代码;
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
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 。
3.收款条码管理 。对于为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识读并发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条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为收款人提供收款条码相关支付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防范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
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 。确有必要进行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的,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应收款人实行白名单管理,并审慎确定白名单准入条件与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 。对于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应当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规定 。
创新支付受理终端等相关业务 。收单机构、清算机构采用创新支付受理终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规定,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
鼓励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支持银行卡支付、条码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的支付受理终端 。收单机构不得引导特约商户拒绝受理任何合法的支付方式 。
二、特约商户管理
信息核实 。收单机构应当在初始拓展特约商户,以及与特约商户业务存续期间,采取有效方式核实特约商户身份信息 。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应当通过现场面对面方式核实 。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原则上应当通过人工或智能客服同步视频等方式核实 。对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在确保履行收单业务管理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可以由电子商务平台辅助核实特约商户身份信息 。
信息核实过程中,收单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特约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被授权人提示出租、出借、出售支付受理终端(含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下同)、收款条码、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结算账户的风险及责任 。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设置为非同名账户的,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与非同名账户开户人是否存在同一品牌连锁经营、集团化管理等合法资金管理关系进行审核,并对非同名账户的开户人进行身份识别和意愿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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