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债务承担名词解释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务内容的情况下,债务依当事人约定转移给第三人 。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种类型 。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由承担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负担债务的情况,即通常所称的债务转移 。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情况,即通常所称的债务加入 。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本条是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规定 。
【债务承担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债务承担名词解释】第三人履行债务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未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第三人履行债务中,债务人并不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仅是履行债务辅助人 。
《民法典》第52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履行债务之区分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
1.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因由债务受让人履行债务已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第三人履行债务中,债务人并不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仅是履行债务辅助人 。
2.第三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债权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 。在第三人履行债务中,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
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第三人履行债务之区分
债务加入,本质上是增加一个新的债务人来保障债权实现,属于对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需债权人同意,在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的场合,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
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但债务人并不免除原债务,二者成为债权人的共同债务人,即债务人和承担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人和承担人可就债务份额作出约定,但该约定仅在债务人和承担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
对债权人而言,并存的债务承担起到了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其效果等同于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承担人之一部分或全体主张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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