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最新版

疑问:A公司销售一批以前取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含税销售金额为226万,请问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固定资产属于可移动的,比如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生产经营的相关设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免征增值税的,除此外需要区分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情况结合具体政策选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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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设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批以前取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含税销售金额为226万,请问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则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2260000/(1+3%)*2%=43883.50(元) 。
二、如果A公司为一般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接受捐赠、实物投资、自制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取得固定资产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依据上面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最新版】参见: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示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使用过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取得的生产经营用的机器设备,含税销售金额为226万,请问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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