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损害的认定
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是指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注: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5页 。)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以及精神痛苦 。损害通常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着眼于损害之引发,谓损害事故直接引发之损害为直接损害,非直接引发而系因其他媒介因素之介入所引发之损害则为间接损害” 。而就经济利益的损失而言,大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 。直接损失是已得利益之丧失,间接损失是虽受害时尚不存在,但受害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不受侵害,必然会得到的利益的丧失,(注: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6页 。)是可得利益的减少,即“该得而未得” 。间接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64页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害,但该种损害不是由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有形的人身损害或有形的财产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即受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而发生 。其与间接损失的根本区别在于,间接损失是对受害人自身的权利造成直接损失的基础上造成的损失,而纯粹经济损失非以造成受害人的权利损害为前提,仅为单纯的经济损失 。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法乃至整个民法领域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一般而言,作为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判定多遵循的规则为直接原因的规则和相当因果关系的规则 。对于前者,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无须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判断,即可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 。此多表现为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类型 。对于后者,也称为适当条件说 。这种学说认为,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 。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关键在于掌握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事实的适当条件 。适当条件是发生该种损害结果的不可或缺条件,它不仅是在特定情形下偶然引起的损害,而且是一般发生同种结果的有利条件 。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36页 。)目前对于侵权责任纠纷,往往需要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的规则来判断,因为这一规则采取的是较为客观的判断模式,仅要求法官依法查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在通常情况下存在因果关系即可 。
2.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
本条(《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通过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行为人则应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为人也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仍符合公平正义的民法要求 。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在证明责任承担上适用的特殊规则,但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没有根本的变化,仍然要具备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这四个要件,只是在过错的认定上采取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由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以免责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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