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贷款的期限为 短期贷款一年以内的年利率】根据以上法律、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无论是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均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
二、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利率约定的限制区别
1民间借贷利率约定限制的变化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由于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范围,其利率的约定限制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采用了“二线三区”的规定,“二线”就是指的24%,36%,“三区”即法定之债-自然之债-不当得利 。即法院支持的法定利率为不超过24%,且利息、罚息、复利加违约金的总和也不得超过24% 。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修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
结合对司法解释的理解,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和限制以2020年8月20日作为分界点,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当事人对于借款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率,按照旧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24%、36%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计算,则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
2金融借款利率约定的变化和限制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但是,在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新规出台后,有些法院、公证处等机构在认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利率、罚息、复利时也参照最高院的这一规定,将金融借款的利率、罚息、复利和违约金之和也限定在LPR的四倍以内 。
笔者认为这是理解适用上的错误,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金融监管规定,都没有对金融借款进行限制,且金融借款的正常利率、罚息和复利计算也有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指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商业银行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由此可见不能将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定直接套用在金融借款合同业务中,应予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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