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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得到解答,高明法院与佛山电台高明分台FM88.3合作开设“以案说法”专题节目,结合日常生活实际,从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进行真实案例普法,第一季群众反响良好 。
目前,已经开启了第三季“以案说法”,今后我们将会更注重选择贴近民生等案例进行剖析、讲解,使群众透过案例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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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
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
有约束力吗?
以案说法第15期音频:00:00/10:43
剖析真实案例,
透视法理人情,
欢迎大家继续收听
高明法院与佛山电台高明分台FM88.3
合作开设“以案说法”专题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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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高明法院彭智聪法官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什么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跟大家谈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对业主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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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前,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称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现实生活中,很多业主不承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认为自己不是物业合同的签订方,不受合同约束 。那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否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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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0年7月,原告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
2013年8月,被告杨某购买了案涉小区车库 。
2019月7月起被告杨某拖欠物业管理费,2021年1月4日原告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900元及欠缴物业费产生的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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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2021年3月30日高明法院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杨某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构成违约,于是判决被告杨某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900元 。由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未约定缴交物业费的具体时间,且原告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曾向被告杨某催缴过,因此法院对于欠缴物业费产生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告物业公司和被告杨某均没有提出上诉,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与杨某之间
没有签订物业合同,
为什么认为他们之间
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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