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是为了确保债务人的财产 合同保全的目的在于( 二 )


而且保存行为的法律效果是维持债务人权利的状态 , 其不同于实行行为 , 并不构成对债务人行为的干涉 。代位行使实行行为以债权人债权到期为要件 , 其主要原因是为了维持合同相对性原则 , 避免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债务人造成过于激烈的影响 。保存行为是对于债务人也是有利的 。
注意 , 债权人代位行使保存行为 , 不同于债权人撤销权并不要求必须以诉讼方式行使 。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 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 , 有两种构成要件 。
《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 。但《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 , 区分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偿 , 更细致的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规定 。在构成要件上 , 无偿行为仅要求具有客观要件 , 即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 且债权人债权需先于债务人行为成立 , 而有偿行为 , 还需要满足受益人具有恶意的主观要件 。
【合同保全是为了确保债务人的财产 合同保全的目的在于】《民法典》第538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民法典》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 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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