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科目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教材

《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律师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从民营企业的组织架 构、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控流程等实际情况出发,更好地满足民营企业法律服 务的需求,同时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减少相应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
第二条 定义
本指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非国家出资企业,即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之外的企业 。
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民营企业委托,指派律师 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其提供约定工作范围内以年为周期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
第三条 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特点
民营企业强调法律服务的效率,注重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经验提供高 效的解决方案,服务方式灵活多样,不受限于形式与流程 。
民营企业侧重有效沟通,民营企业存在未设立法律风险防控部门或法 务专岗的情形,也存在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兼任法务职位的情形,需要律师在提供 服务时将法律语言转化为通俗语言进行沟通 。
民营企业更注重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民营企业人员流 动性较大,需要律师定期为员工普及常见的法律风险 。
第四条 特别事项
本指引系对律师从事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性文件,供律师从 事相关业务时参考 。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仅参照适用 。
第二章 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客户合法利益至上原则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通过事前的风险论证、事中的风险把控、事后的 解决方案等方式,为客户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 尽量降低客户损失,或扩大客户收益 。
第六条 合法合规原则
律师履行常年法律顾问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执业规范,维护客户合 法权益和遵守律师的职业操守相统一,拒绝为客户的违法行为或获取非法利益的 行为提供法律服务 。
第七条 服务于客户商业目的原则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应该从客户的商业目的出发,以法律规定的视角 分析利弊及风险,为客户提供有效、可实施的解决方案 。
第八条 主动服务原则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应当向客户及相关人员了解相关事项的交易背景、 客户需求、相对方的立场等,充分有效的沟通是提供服务的重要环节 。此外,为 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建议不仅就客户提出的具体问题提供解决方案,还应主动考虑到相关事项各个环节的潜在风险及注意事项,为客户提供尽可能全面的 法律风险提示 。
第九条 保密原则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律师对于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客户商业秘
密,以及不宜公开的信息、个人隐私等,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
第十条 一事一档原则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就客户的法律咨询事项、律师函签发事项、合同 审核事项、磋商谈判事项等所涉及的文本、沟通记录等均应采取书面存档、电子 文件存档等方式进行保管 。
第三章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概述
第十一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基本范围
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综合性、常规性的法律服务,其常年法律顾问 服务范围包括如下内容:
为企业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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