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初中生文身1000平方厘米,文身店被判赔2万元!

10月8日 , 采访人员从潜江法院获悉 , 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给未成年人文身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 文身店未核实身份即给未成年人文身 , 店主赔礼道歉并当庭补偿清洗文身费用等共计两万元 。
2021年 , 未满15周岁还在上初中的小文在上网时被一些文身图案所吸引 , 认为文身很好看 , 遂动了想要文身的念头 。
去年年底 , 小文前往一家文身店内 , 在向店主提供了文身图案后 , 店主未核实小文的年龄便为小文提供了文身服务 , 文身面积约1000平方厘米 。 小文为此支付了1200元文身费用 , 没过几天 , 小文的文身被其母亲发现 。
给初中生文身1000平方厘米,文身店被判赔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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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初中生文身1000平方厘米,文身店被判赔2万元!】法官说法(图源:潜江法院)
经过母亲的教育 , 小文方才意识到文身的危害 , 懊悔不已 。 此后 , 小文的母亲多次来到文身店 , 希望与文身店协商赔偿事宜 , 但文身店仅同意免费帮小文清洗文身 。
小文的母亲在咨询专业整形机构后 , 被告知小文的文身的清洗需要耗时两年 , 过程极其疼痛 , 且仍存在清洗不干净、留疤等风险时 , 遂以小文的名义一纸诉状将文身店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文身店返还小文的文身费用 , 并赔偿其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四万余元 。
法庭经审理认为 ,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并未明确禁止未成年人文身 , 但文身行为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 , 与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相背离 , 而且未成年人尚不能正确认识文身对其身体和人格利益造成的不利影响,盲目跟风文身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应当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
因此 , 文身店在未核实小文是否系未成年人的前提下 , 仍基于商业利益擅自为其进行大面积文身 , 存在明显过错 , 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经法庭教育 , 文身店店主主动赔礼道歉 , 当庭补偿给小文清洗文身费用等共计两万元 , 本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
来源:极目新闻|编辑:陈旭|审校:田原|签发:安辉返回搜狐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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