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全球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合规要求大曝光!( 二 )


(2)根据国家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自2015年6月30日起 , 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剥脱角质层类产品 , 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 。
(3)祛斑美白类产品不可作用于口唇部位 , 使用人群不得为儿童 。
(4)祛斑美白功效的淋洗类产品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
【要求全球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合规要求大曝光!】(5)具有祛斑美白功效的化妆品 , 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 , 并出具报告 。 物理遮盖祛斑美白 , 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 , 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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