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具体报到要求见学校新生报到须知 。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天津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其中,按专业类招生的专业,第一学年按专业类进行培养,第二学年结合学生兴趣、专长等因素进行分专业培养;转专业政策执行《天津职业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覆盖面达30%的奖学金和20%的助学金 。学生可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临时生活困难 。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职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2年天津职业大学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天津职业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凡以前天津职业大学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
第二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职业大学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同时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请谨防招生诈骗,任何承诺与我校无关 。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天津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tc.edu.cn
电话: 022-59671666;022-59671777
微信公众号:天津职业大学招就处
咨询QQ群:116039278;798594258
学校地址:
主校区:天津市北辰区洛河道2号(邮编:300410)
海河园校区: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21号(邮编:300350)
纪检监督电话:022-5919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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