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吴 双11期间招个临时快递员,为何两月后公司却被判赔5万?( 二 )


镇远镖局公司在仲裁阶段未否认双方系劳动关系 , 并对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情况、入职时间等事项作出陈述 。 镇远镖局公司不能就其公司在仲裁阶段与法庭审理阶段相关陈述的矛盾之处作出合理解释 , 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公司与王健步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 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 故采信王健步的主张 , 认定王健步于2017年10月22日入职镇远镖局公司 。
王健步在镇远镖局公司实际工作到2017年12月12日 , 虽王健步之后未再去公司上班 , 但公司并未因此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 结合王健步关于其于2017年12月31日与镇远镖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表述 , 故认定王健步与镇远镖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2月31日解除 。 综上所述 , 对镇远镖局公司关于其与王健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 。
(案号:(2018)京0115民初23870号)
镇远镖局公司继续上诉:我不服!太冤枉了!
上诉理由如下:王健步是公司在“双11”期间雇佣的临时送件员 , 双方口头协议按每件1.5元计算劳务费 , 并以每月实际完成送件量结算 , 故公司与王健步之间仅是劳务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王健步的送件中有多件未送到的投诉和赔偿 , 经核算其送件报酬不足以抵偿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 故未向其结算劳务报酬 。
二审法院回复:在公司管理下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 就是劳动关系 , 一点也不冤枉 。
法院认为:王健步在镇远镖局公司的管理下 , 从事该公司经营事项的工作及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 故王健步主张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 理由正当 , 应予支持 。 镇远镖局公司以对王健步系临时用工为由主张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 , 没有法律依据 。
因镇远镖局公司并未就王健步的劳动报酬约定标准、王健步的实际工作量 , 以及实际支付其劳动报酬的情况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 , 故一审根据王健步的实际工作时间 , 结合双方关于劳动报酬约定内容的陈述和实付情况 , 判令确认镇远镖局公司向王健步支付工资并无不当 。 镇远镖局公司虽对于王健步所述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及王健步的实际工作量不予认可 , 但并无相应证据予以反驳 , 故不予采纳 。 镇远镖局公司对王健步用工超过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 , 且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 , 故一审对于王健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 并无不当 。
一点都不冤 , 用人就得负责!
故最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案号:(2019)京02民终8895号)
法律小贴士
如何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按原劳动部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安排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 就是劳动关系 。
劳动关系有两个特征:人格上的从属性 , 劳务给付的具体内容不是由劳动者决定 , 而是由用人单位决定 , 用人单位有指示命令权 。 经济上的从属性 , 指劳动者完全被纳入用人单位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 , 劳动者从属于他人 , 为了他人之目的而劳动 。 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情形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二)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过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记录;
(三)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 , 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四)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五)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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