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老人与子女的关系,德国和中国的家庭观念( 四 )


二、通过比较对完善我国养老保障的启示
基于以上的对比分析,给予我们的启示在于:
1. 加快经济发展,创造丰裕的物质财富,为养老问题的解决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 。当前,我国生产力还不发达,经济基础薄弱,同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 。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先期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国家和地区在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时,人均收入一般为1 万美元左右,而我国则为1000美元 。国家拿不出更多的剩余产品来解决日益庞大的老年人口各方面的需求 。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才有可能在抚养比例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实现国家建设、人民生活及老年人生活的统筹兼顾 。
2. 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应从尊重老龄群体的观念和需求出发,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是多数老年人安度晚年的主要方式,是东西方老人的共性选择 。根据养老场所的不同,可以把养老方式分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 。居家养老,是一种与机构养老(养老院等) 相对的养老方式 。但是,它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住在家中,主要由子女提供生活服务的“家庭养老” 。生活的诸多不便除由自身、配偶、子女承担外,还需要社区或社会服务人员来协助解决 。这是建立在个人、家庭、社区和国家基础上的,以居家养老为形式,以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基础,以国家政策法律管理为保证,实现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体系,也是未来养老的主要模式 。应该看到,居家养老满足了多数老年人在家安度晚年的心愿和需求,其社会效益较高,并且在经济上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又特别适宜资源紧缺的中国国情 。面对未来中国庞大的老年人口,放着家居住房和设施不去利用,而去大力发展养老院,这是不切实际的 。因此,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不但要考虑社会经济条件,同时也必须考虑老年人自身的养老意愿和需求,并以此作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设计的重要参数 。否则,很难建立起既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又能满足老龄群体基本需求的科学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既然世界上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意愿是在家养老,所以,1991 年,联合国第46 届大会通过的《联合国老人原则》再次强调, “老年人应尽可能长期在家居住” 。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也应该坚持这一原则 。
3.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建设,完善居家养老的社会支持系统 。居家养老,特别是独立型的居家养老能够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完善社会支持系统 。发达国家的居家养老方式,是在相对完善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福利保障制度、社区服务体系的强有力的支持下实现的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增多,独生子女增多,核心家庭增多,独居老人等老年空巢家庭不断增加,传统的主要由子辈为父辈提供生活照料的养老服务支持功能弱化,一味地诱导老年人走出家庭,走进养老院、托老所,把老年人推向社会也是不理智和不现实的 。这就需要社会化养老服务来支持老年人居家养老,老年照料必须实现社会化 。目前,我国的社会化服务水平还很低,必须扩大其受照料的社会渠道,得到全社会的支持与帮助 。并且,社会化服务要立足于社区,老年人生活在社区,他们具有地缘上的归属感、参与感,并有心理上的认同,因此,必须建立和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实践证明,社区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具有独特的优势 。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从80 年代起步,经过20 多年来的发展已粗具规模 。目前,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设施服务、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心理保健、文化娱乐、参与社会以及权益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 。但是,从总体看来,中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水平还比较低,发展很不平衡,许多地方的社区还没有起步;即使是经济发达地区,社区服务设施也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多层次需求 。特别是社区服务的社会化程度较低,这种状况与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及老年人口日益增长的需求越来越不相适应,亟待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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