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修订 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包括有,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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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蛏肪持鞴懿棵盘峤荒甓确浒踩敕阑ぷ晕移拦辣ǜ?。第十三条 放射性物品和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工具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采取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终止或者部分终止相关活动的,应当向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终止辐射活动申请,由原发证机关审查、验收合格后,予以注销或者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或者部分终止相关活动的,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下依法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物品 。

2020修订 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包括有,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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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辐射控制区与监督区划分标准法律分析:辐射工作场所中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区域定为控制区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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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辐射安全许可证中活动的种类分为什么从事辐射相关工作资格证书,如医疗辐射、x、r、中子、核辐射等的合法工作资格 。
辐射安全许可证种类和范围(1)种类分为生产、销售、使用 。
(2)正本内,范围分为Ⅰ类放射源、Ⅱ类放射源、Ⅲ类放射源、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Ⅱ类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 。
副本内,范围写明放射源的核素名称、类别、总活度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级别、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射线装置的名称、类别、数量 。
(3)正本内,种类和范围填写种类和范围的组合,如生产Ⅰ类放射源和Ⅱ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理》(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 , 经生态环境部令7号修正)):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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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辐射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促进辐射技术的利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辐射是指放射性辐射和电磁辐射 。
放射性辐射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射线装置使用以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辐射 。
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和高压输变电中产生的辐射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活动 。第四条 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严格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所辖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并落实辐射环境安全责任制,开展辐射防护知识的宣传,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辐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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