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如1991.11.27) 。必要时应加注时间,按照“小时分/上、下午”方式书写,或用Am代表上午,Pm代表下午,中午12为12N,午夜12时为12MN 。
(6)各项记录结束时必须签全名或盖规定印章,并做到清楚易认 。
(7)度量单位必须用法定计量单位 。
(8)实习医师、进修医师和住院医师书写的各项记录 , 必须经其上级医师审阅,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签名 。修改和签名一律用红墨水笔 。修改过多(每页5处以上)应及时重抄 。
(9)实习医师、进修医师或低年资(1~2年)住院医师书写住院病历,高年资住院医师(或以上医师)书写入院记录,一般应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危重抢救病人要求及时书写首次病程录,待情况许可时即刻完成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 。
(10)书写住院病历的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的基础上,对住院病历认真修改、签字以示负责后 , 可不必再写入院记录,但必须认真书写首次病程录 。住院医师书写的入院记录由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者修改 。上级医师修改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最迟在病人入后72小时内完成 。
【法律依据】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 ,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 , 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 , 采用24小时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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