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三个作用,海运出口提单的性质及作用

1、海运出口提单的性质及作用海洋运输提单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或港至港运输提单(port to port B/L),简称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 。
海运提单的作用:
1.货物收据 。
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
2.运输契约证明 。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
3.货权凭证 。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 , 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
性质:
提单背面印定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双方当事人处理争议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
作用:
1.货物收据 。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
2.运输契约证明 。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 , 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
3.货权凭证 。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
一般认为 , 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及货运合同的证明三项作用 。具体可以将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货物收据 (Receipt for the Goods),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Document of Title) 。在国际市场上 , 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也可凭此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提单持有人则可据此提取货物 。
(3)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双方之间有关海洋运输方面争议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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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三个作用,海运出口提单的性质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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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所有的提单都能流通转让为什么提单转让与所有权转移,提单既是债权凭证,也是物权凭证甚至所有权凭证 。不同法律关系下提单持有人享有不同权利,不一定享有货物所有权 。基于货物买卖关系交付提单,产生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提单转让的三种情形,提单转让的形式通过提单的转让或流通,可实现其上所载的货物买卖或转让,使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根据“收货人”一栏记载内容的不同,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这三种提单遵循不同的转让规则 。提单的核心作用是代替海上货物,转让提单即转让了提单所表彰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 , 提单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两种 。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可以转让 。从总体上讲,提单转让与两个环节密不可分:背书与交付 。据此 , 提单转让分为两种情况,背书加交付转让和不经背书转让(即交付转让) 。交付的含义明确,即提单的转移占有 。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并交付转让,不记名提单通过交付转让 , 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背书的原意为“在背面”,后引申为指单据的持有人在单据背面书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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