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故意放火还发朋友圈,惠安一男子被判三年五个月

N海都全媒体采访人员黄晓蓉
近日 , 泉州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消防刑事案件 , 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感情纠纷故意放火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
4月11日深夜 , 惠安县一民房发生火灾 , 所幸扑救及时 , 火灾未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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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消防联合侦查推断 , 此次火灾系人为原因导致 , 并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陈某 。
据犯罪嫌疑人陈某供述 , 该房子是其女友亲戚提供给他们两人居住的 , 因与女友多次闹分手 , 案发当日再次吵架 , 一怒之下 , 他便将燃着的香烟扔到住处床上并继续用打火机点燃蚊帐 , 还录视频发朋友圈 。 其女友发现后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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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 , 被告人陈某为泄私愤故意实施放火行为 , 危害公共安全 , 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 鉴于被告人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愿意接受处罚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故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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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放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 , 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 ,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编辑:陈江燕
【惠安县|故意放火还发朋友圈,惠安一男子被判三年五个月】实习生:吴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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