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们常说的“废标”通常是指“无效投标”,即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所拒绝,失去了继续参与评审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废标与否的决定权在于评标委员会 , 该权利由评标委员会代替招标人行使 。
而法律界定中“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的情况 。
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 下列情形皆应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 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本文就实践中投标人需谨防的“无效投标”情形进行了盘点与梳理 。为避免废标,建筑企业在投标中应注意如下关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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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废标,什么情况下做废标处理】
废标的一般情形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了四类废标情况: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并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的 。
补充以其他法律法规的条例,具体而言 , 废标可以概括为骗取中标、低价投标、投标文件偏差、投标担保偏差四种情形:
骗取中标
骗取中标包括挂靠、串标、行贿、弄虚作假这四种情况 。
01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
这一情形主要针对挂靠这一违法行为,包括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
02 投标人串通投标
现行法律体系对串标行为尚无统一的、明确的认定和鉴别标准,目前对于串标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也指出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鉴定情形,建筑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应避免发生这些视同串标的情形 。

03 投标人行贿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以下情形皆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这些情形背后基本存在着投标人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

04 投标人弄虚作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这一情形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 。

投标文件偏差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偏差,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

具体可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和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三类 。
01 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按照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签署要求、装订要求和密封要求等严格制作 。如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未签章的、未附或仅附模糊不清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以及投标文件无投标有效期或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都会导致废标 。
03 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未响应,包括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要求 。

低价投标
这一情形包括报价低于成本、报价远低于竞争对手和报价远低于标底价(即基准价,也就是招标人认为合理的价格)三种 。
一般而言,报价低意味着中标企业可能在原材料采购及生产制造等方面压缩成本 , 往往会导致工程质量不过关或延迟交期等严重后果 。业界也早已对“最低价中标”怨声载道,甚至戏称之“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 。
因此,即使当前国际上通行最低价评标原则,我国法律仍谨慎对待低价投标,如要求对最低价中标实行高额履约担保、对过低报价直接予以废标处理等 。

投标担保偏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具体包括:未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早/晚了、保证金未从基本账户打出等情形 。
随着保函的逐步推广 , 相关法规也将投标担保的范围扩展至投标保证金之外 。如《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明确: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应予以废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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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的特殊情形
如2018年6月,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个性特征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针对电子招标下的废标情形进行了明确:自2018年8月1日起,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

再如2018年9月,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计取和评审的通知》 。其中提出一条特殊的废标情形:在投标报价评审时 , 报价评审组经评审判定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不按计价规定擅自调整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的,应否决其投标 。

总而言之,对于投标企业而言,除了避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国家政策所规定的废标情形外,还应研读工程所在地政策,这样才能保证投标工作万无一失 。
废标情况有以下的11种:
1.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2.投标函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 授权代理人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6.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 工程设拦标价 , 也即投标最高限价,高于拦标价的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
8.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9. 未能在实质上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1.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