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期我们分享了遗产范围、遗产分割及法定继承的法律知识,今天继续探讨其他继承方式,其中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 , 将是本期分享内容的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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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立遗嘱并不是晦气事,就像买保险,并不是奔着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去的,立遗嘱绝不意味着奔着生命的终结而去,只是在有生之年,充分支配个人财产、并防范将来发生财产继承纠葛的一种有效方式 。立遗嘱也并没有限制非要到多大年龄才去立,年轻人也可以立遗嘱,只是说当立有多份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立遗嘱人生前最后一份遗嘱的效力,相对更高 。当然,需要排除遗嘱无效、部分无效等情况 。
接下来,我们将着重围绕遗嘱的效力问题展开探讨 。
01
遗嘱的效力要件 。
遗嘱 , 本质上也是(单向)合同,所以遗嘱也必须符合合同有效的法律规定:
1、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2、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不得伪造、篡改(伪造全部无效 , 篡改的 , 则篡改部分无效) 。
所有遗嘱效力纠纷 , 基本都是围绕这些实质要件要求展开的 。
当然,遗嘱的前提是涉及财产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脱离这个基本点 , 遗嘱当然也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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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遗嘱的形式 。
(一)自书遗嘱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单纯的自书遗嘱 , 往往容易出现效力争议纠纷 。
一则,一个人的笔迹在不同的时间、场合等,特别是在不同的心理、身体状态下,是比较容易存在差异的 。
二则,对笔迹有异议申请鉴定后 , 需要提供多份比对检材,且不论比对检材本身的真实性有无异议,且说多份比对检材之间也可能存在差异 。对鉴定结果也可能产生影响 。
因而,我们一般不建议单独自书遗嘱,若自书,可以同时请2位非利害关系人见证,并全程录音录像,相对而言 , 可以减小自书遗嘱无效的风险 。
(二)代书遗嘱 。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其一,代书人不能是与继承人、受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其二,要特别注意 , 口述转书面的过程中,是否有意识差异、表达差异、理解差异等导致的代书内容与口述内容不一致的地方 。
其三 , 代数人是否有故意代数错漏之处 。
建议立遗嘱人在代书结笔后,仔细阅读,是否内容与口述一致 。
这种方式,我们也不建议单独使用,不可控风险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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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打印遗嘱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方式 , 原来《继承法》中没有 。
打印遗嘱相对于前两种方式,有两项特别要求:一是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现场见证;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须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及注明时间 。
(四)录音录像遗嘱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录音录像遗嘱,同样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现场见证 。对于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年月日,如何来实现呢?可以在视频中同时录下遗嘱人和见证人手持身份证正面、反面的上半身形象,各自口述身份、时间,并结束前再次确认身份、时间 。
录音录像遗嘱,需要特别注意原始载体的保存,如发生纠纷 , 复制件、更改件难以替代原始证据 。
(五)口头遗嘱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 , 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从法条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口头订立的遗嘱无效;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 , 在危急解除后归于无效 。
(六)公证遗嘱 。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公证遗嘱是我们建议遗嘱方式的首选,虽然《民法典》将原来立法确定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删除了,但是删除的本意在于充分尊重遗嘱人生前最后的意愿 , 避免在订立公证遗嘱后、去世前意志发生改变,而来不及或者无法变更公证遗嘱等情形,并不是对公证遗嘱这种形式效力的否定 。公证机关作为具有一定公信力的机构,相对而言比其他个人更容易让人信服 , 出现错漏的概率也相对小些 。当然,所谓尽信书不如无书,公证遗嘱也不可能做到百分比规避掉全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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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份遗嘱 , 可以同时以多种形式订立,比如自书或口头订立遗嘱同时录音录像,则既是自书或口头遗嘱也是录音录像遗嘱 。
03
遗嘱见证人 。
所谓遗嘱见证人,就是见证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人 。
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成为合格的见证人 , 若见证人存在以下法定限制情形,则可能导致遗嘱或者部分无效 。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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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遗嘱的变更、撤回及效力顺位 。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
立遗嘱后 , 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 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人的想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这样的立法也是充分尊重遗嘱人自由意志的体现 。
那么 , 遗嘱人有绝对的自由吗?
没有 。
自己的财产,想怎么分配怎么分配?遗嘱想怎么立怎么立?想给谁给谁?
【遗嘱怎么立才有法律效力 怎么样的遗嘱才有效】 不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