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济南时报恋爱时 为表爱意男子购豪车赠女友 退婚后打起索赔官司

本文转自: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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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 , 你侬我侬;分手后 , 一地鸡毛——
济南一男士与女友谈婚论嫁 , 花48万元购入豪车赠送女友 。 但随着二人商议婚事 , 矛盾随之发生 , 最终婚没结成 , 为了豪车的归属 , 男子起诉前女友进行索赔 。
岳先生和林女士相识多年 , 2021年7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 随即准备结婚事宜 。 其间 , 林女士在济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看中宝马牌汽车一辆 , 落地价格48万元 , 岳先生为表爱意 , 表示愿意为林女士购买该汽车 。
7月底 , 双方确定好订婚事宜 , 约定岳先生给付林女士10万元现金作为彩礼 。 8月中旬 , 岳先生向林女士转账47万元 , 为其购入上述宝马牌汽车 , 紧接着 , 双方办理了订婚宴 , 并给付10万元彩礼给林女士 。
好景不长 , 2022年1月 , 双方矛盾不断 , 最终确定退婚 , 林女士随即将10万元彩礼退还岳先生 。 岳先生认为47万元购车款也要作为彩礼一并退还 , 但林女士认为该购车款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 , 并非彩礼 , 不应退回 。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 岳先生便将林女士起诉至槐荫法院 , 要求对方返还彩礼47万元 。
法院审理经查明 , 林女士已在本案开庭前将上述宝马牌汽车以3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 。 槐荫法院审理后认为 , 岳先生为林女士转账的47万元 , 双方已经约定 , 该款项的用途是为林女士购买案涉宝马牌汽车 , 岳先生的上述出资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系其以与林女士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 而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 。
现双方已协定退婚 , 赠与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 , 故上述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 赠与物应当返还 。 但考虑到案涉的宝马牌汽车系经双方合意后购买 , 岳先生出资的47万元已经转化为上述宝马牌汽车 。 汽车属于消费品 , 存在较大的折旧损失 , 且林女士也支付了部分购车款 , 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 , 双方应对车辆的折旧损失承担共同责任 。
因双方均不申请对案涉宝马牌车辆的现状进行鉴定 , 结合车辆购买价格、双方出资情况、车辆折旧等情况 , 根据公平原则 , 酌定由林女士返还岳先生车辆售价中的35万元 。
综上 , 槐荫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 林女士返还岳先生35万元购车款 。 岳先生不服判决 , 上诉至济南中院 , 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文转自:济南时报恋爱时 为表爱意男子购豪车赠女友 退婚后打起索赔官司】新黄河客户端采访人员:陈彤彤编辑:孙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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