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充分保障特殊扶养人的权利重庆三中院:照顾重病“丈夫”十年未领证“妻子...|充分保障特殊扶养人的权利( 三 )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 , 赵先生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 , 不依靠张女士进行扶养 , 张女士与赵先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 , 也未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 故张女士不得继承或分得赵先生的遗产 。 一审法院在认定张女士是否已尽扶养义务时 , 仅局限于经济上的帮助 , 显然对张女士不公 。
二审法院认为 , 扶养不仅包含给付财物 , 还表现为劳务扶助、生活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陪伴 。 本案张女士和赵先生已共同生活十年 , 直至赵先生死亡期间 , 一直由张女士照顾赵先生的日常生活起居 。 特别是4次住院治疗期间 , 张女士均以赵先生配偶名义在医患沟通记录、住院记录及病危通知书上签字 , 并在医院进行照顾 , 给予了赵先生日常生活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 应当认定为对赵先生扶养较多 。
■专家点评
解民忧暖民心保民安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闫召华
随着经济蓬勃发展 , 家庭财富传承备受各阶层群众关注和重视 。 任何一位被继承人在弥留之际最放心不下的 , 往往就是“身后事”——遗产分配 。 遗产分配的公平正义 , 不仅涉及被继承人意志自由的理性推定 , 也关乎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法治要求 。
被继承人生前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 被继承人死后 , 这些曾经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非法定继承人 , 有权请求分得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 , 这就是遗产酌分请求权 。 遗产酌分请求权作为我国民法典继承编所确立的权利 , 在维护亲属之间的伦理价值、实现继承期待利益、弘扬家庭养老育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 具有重要社会价值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 。 遗产酌分制度所传递出的互相扶助 , 营造家庭和睦氛围 , 以及弘扬扶养行为 , 救济扶养付出等理念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目标一致、结构互洽 。
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之外设立遗产酌分制度 , 能有效弥补传统继承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 肯定与补偿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 。 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本身没有法定扶养义务 , 出于道义对被继承人进行了扶养 , 法律赋予该类扶养人享有遗产酌分请求权 , 意在补偿并奖励其扶养行为 , 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 同时 , 其也是对乐于助人、扶危济弱传统美德的弘扬及对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实 。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 ,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 , 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 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 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仅包含给予父母经济供养及生活照料 , 还应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 。 如果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 也必将受到道德唾弃 。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 遗产酌分请求权案件越来越多 , 也越来越复杂 。 面对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 人民法院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以优质的司法服务解民忧、暖民心、保民安 , 积极发挥判决的价值引领功能 ,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全过程 ,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特别是在家事审判中 , 要积极发挥其对家庭、婚姻、亲情关系的“诊断、修复、治疗”功能 , 实现家事纠纷“案结、事了、人和” , 引导新时代和谐家庭关系的构建 , 用实际行动走好中国特色司法为民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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