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a、b二公司已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 1865+475=2340元,因此应补税款 = 2985-2340=645元 。
个体经营者多处门店已经预缴税款,该如何申报纳税?
小李是一个体工商户,在a市b区经营某服装店 。2006年小李全年营业收入120000元,与经营有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50000元、费用20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元,本年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200元 。
除经营以上所述的服装店外,还经营该市c区的另一家服装店, 全年卖服装服饰收入180000元,购买这些服装服饰可在税前扣除的费用40000元、支付经营用房的房租和各种税费等支出(不含个人所得税)合计38000元,截至2006年底,共预缴个人所得税25000元 。
此外,为m服装厂设计服装三次,分别于3月、7月、11月取得设计费3800元、28000元、63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00元、4720元、13160 。小李该如何申报?
对此税务专业人士分析认为,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当合并计算纳税 。因此,年度终了,该人士应将多处服装店的收入合并计税,并办理汇算清缴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b区服装店营业收入+c区服装店营业收入-b区服装店成本、费用及支出-c区服装店成本、费用及支出-1600×12=(120000+180000)-[(50000+20000+5000)+(40000+38000)]-1600×12=127800元 。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27800×35%-6750=37980元 。
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b区服装店已纳税额-c区服装店已预缴税款= 37980-3200-25000=9780元
另外,对该人士而言,全年自行申报纳税的总收入将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两个项目 。其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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