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法院会强制执行吗?

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通过离婚协议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因没有及时过户或因有抵押无法过户,导致被法院查封从而产生执行异议 。这些案件中,有为了规避执行的,但也有因离婚而分割房产并没有规避的行为 。无论哪种情况,出于保护平等民事权利和树立正确价值导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应该依法地维护债权人和案外人的利益 。下面我们从法律依据和重点审查的几个点展开,供债权人和案外人参考 。
一、执行异议审查的法律依据
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合同之债范畴,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
二、执行异议是否成立需要满足的要点
1、时间先后
离婚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和债权形成及法院查封的时间,非常重要,如果离婚协议签订在债权形成及法院查封之前,那么可以排除离婚协议书具有逃避涉案债务的故意 。反之则不能 。
2、房产的用途
需要考量涉案房产是住房还是商业用房 。住房和商业用房的性质和用途不同,如是住房且是为了保障案外人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的,则对案外人有利,反之则对债权人有利 。
3、房屋登记在谁名下?房屋价款由谁支付?
这里需要考量房屋是否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价款由谁支付 。很多案例中,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共同共有且是按揭,离婚协议约定由案外人所有,并由案外人偿还贷款 。这里就要注意,贷款是否是案外人偿还?如是对案外人有利,如贷款仍由被执行人偿还,则不能排除执行 。
同时还存在有些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后续的贷款由案外人偿还 。但也存在仍然由被执行人偿还贷款的情况,因此要结合证据,综合分析 。
4、房屋由谁占有?
这个问题很好解决,离婚后房屋归属案外人,如果房屋还是被执行人占有,债权人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合理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案外人则不能排除执行 。反之,房屋及时交付,并由案外人长期占有,则对案外人有利 。
5、房屋未及时过户,谁之过?
这里要考察案外人对于房屋没有过户,是否有责任 。离婚协议达成后,根据约定夫妻双方应该及时将房屋进行过户,如被执行人不协助过户的,案外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协助过户或提起诉讼强制过户 。案外人没有及时要求或者提起诉讼的,存在过错 。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即房屋设定了抵押,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确实不能过户,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不能将没有及时过户的责任归责于案外人 。
三、此类案件存在的现实困境
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看,离婚协议书对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的分割约定是否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指导性案例,不同的裁判文书中对于离婚协议书对房屋所有权分割约定是否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参照标准也不统一 。
因此,各位读者还是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论证,力争取得满意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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