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11)


第六十六条市局本级执法部门是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档案管理部门,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档案管理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本《规范》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查借阅流程和记录工作,做好档案管理以及安全保障工作 。
市局各稽查局、青秀山分局和知识产权分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档案统一归市局办公室管理,其他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实行案件档案统一管理 。
第六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案卷材料交给本部门档案管理员归档保存 。
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材料交给本部门档案管理员归档保存;行政处罚案件因没收物品处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工作原因,相关行政处罚案件材料需由行政执法人员继续保管、使用的,待有关工作事项完结后十日内应将案件材料交给本部门档案管理员归档保存 。
第六十八条市局本级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向档案管理员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应当附有《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分正、副卷,副卷档案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 。
档案管理员在接收行政处罚案件材料时,应当清点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卷宗数和页数以及其他非纸质的卷宗材料,并登记造册 。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归档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档案材料 。
第六十九条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因工作原因需要查阅、复印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档案管理员申请、并作好案件档案查借阅记录工作,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 。
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因工作原因需要借阅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向档案管理员申请、并作好案件档案查借阅记录工作;借阅的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员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档案进行再次清点 。
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函索要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根据来函要求,由该行政处罚案件经办人按规定查阅、复印并提供 。
第七十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查阅、复印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正卷 。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活动的,查询人员应出示法院开具的立案证明或调查令等有关公函,以及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查阅、复印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正卷 。
公司律师代理诉讼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比照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查阅、复印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正卷 。
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或其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件以及有关授权书,可以查阅、复印与其本人(单位)有关的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中由其本人(单位)签署的笔录、记录、告知书、通知书等过程性材料以及决定书、检测报告、鉴定证明等结论性文件 。
上述单位或个人申请查阅、复印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应当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并配合作好案件档案查借阅记录工作,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查阅的事由以及被复印的档案材料名称、页码和总页数 。
第七十一条本规范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所列单位或个人在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档案过程中,如出现擅自涂改、勾画、拆解、调换、增加、抽取相关案卷材料以及遗失等情形的,档案管理员应当及时上报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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