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 九 )


市局本级执法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施(或解除实施)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办理没收或退回等手续,对依法罚没的涉案财物提出处置建议、报请有关部门审批,负责涉案财物有关销毁、拆解、委托拍卖或变卖以及捐赠等具体处置工作;
市局办公室:负责市局各稽查局、青秀山分局和知识产权分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涉案财物的保管工作,包括涉案财物的出入库交接、保管或委托保管等相关事宜以及安全保障工作;
市局财务科:负责代管涉案钱款,加强涉案财物票据领用、核销等票据管理工作;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名单;就拟用于捐赠的涉案财物处置建议向财政局报备;参与涉案财物移送、销毁等处置过程的现场监督;将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和市局办公室提供的涉案财物处置过程相关证明材料向市财政局报备;
市局执法科: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对涉案财物提出的处置建议进行审核;参与涉案财物销毁等处置过程的现场监督;负责定期组织实施涉案财物统一销毁等处置工作;
市局机关党组织: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等过程中,是否遵守纪律、改进作风、履职尽责、廉洁从政等情况加强监督;协助市纪委等部门开展对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
市局高新分局、经开分局、东盟分局和专业市场分局对涉案财物的保管和处置的工作职责由该分局对应的办公室、股室以及具体承办案件的市场监管所承担;对罚没的涉案财物开展处置工作的,有关处置结果的文书材料需向市局执法科和财务科报备;市局执法科和财务科可以派人参与涉案财物销毁等处置过程的现场监督 。
第五十九条涉案财物的保管,应实行自有专用仓库保管为主、委托保管为补充的原则,市局办公室(包括各分局的办公室,以下同)应指定涉案财物保管专用仓库和安排专人对接仓储事宜 。专用仓库应当配备符合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腐等安全要求的防护管理设施和监控保障设施 。
自有仓库不足以保管涉案财物的,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进行保管等相关事宜 。
第六十条市局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涉案财物入(出)库登记制度和指定专人担任仓库管理员,认真做好涉案财物入库、出库登记工作 。在办理入(出)库手续时,仓库管理员应当根据案件承办机构出具的实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和涉案财物清单,核对涉案财物种类、清点数量和查验物品性状,制作涉案财物入(出)库登记表,并办理涉案财物交接手续 。
第六十一条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应当自实施扣押等强制措施后尽快向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工作,并在第一次询问调查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涉案财物转交市局办公室指定的专用仓库或保管场所 。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再次对涉案财物进行核实或清点的,案件承办机构需要向仓库管理员办理涉案财物借出或归还登记手续 。
依法扣押的涉案现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存入专用账户或国库 。
第六十二条市局本级执法部门扣押大宗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对保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涉案财物的,可以根据需要向市局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委托保管 。
第六十三条专用仓库管理要符合规范要求,入库物品按照贵重、一般、特殊分区;按照食品、电器、化工等分类存放,实行一案一档、一品一标签管理 。
在仓储期间,涉案财物发生变质、风化、生锈等非人为性损坏,仓管员应当如实记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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