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程序和文书制作使用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章 回避
第一节 回避的原则性规定
第二节 回避的程序性规定
第四章 管辖
第一节 管辖的原则性规定
第二节 管辖争议及解决
第三节 管辖的程序性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章 行刑衔接
第七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八章 行政处罚案件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
第九章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
第十章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和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行政执法程序,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合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
第二条市局本级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受委托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范 。
南宁市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的,可以参照执行或参照制订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单位合称“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 。
第三条本《规范》中涉及需要市局负责人决定或批准的工作,按照《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等规定,由分管(联系)相关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的市局负责人审批 。
第四条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
第五条市局对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市局对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 。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应当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已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第七条市局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市局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市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市局本级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方可实施行政处罚;未取得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
第三章 回避
第一节 回避的原则性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认为市局本级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
行政执法人员认为自己与正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有关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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