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12)


第十章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和使用
第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制作,并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
第七十三条 市局本级各执法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文号组成为“‘南市监’+‘处罚’/‘不罚’+ 年份 + 文书序号” 。
“文书序号”为阿拉伯数字1至9999,按文书制作时间的先后顺序登记、分配和使用 。
市局本级各执法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书序号”由市局执法科统一编订、登记、分配和使用 。
例如,南宁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稽查局和药品稽查局在2021年1月1日同一天分别制作了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向市局执法科申请分别获得文书序号为1号和2号,则该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分别为“南市监处罚〔2021〕1号”和“南市监处罚〔2021〕2号” 。
第七十四条 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外,市局本级各执法部门制作的其他行政处罚文书,其文号组成为“‘南市监’ + 行政处罚文书简称 + 年份 + 单位编码 + 文书序号” 。
市局本级各执法部门的“单位编码”详见附件1;“行政执法文书简称”详见附件2 。
“文书序号”为阿拉伯数字0001至9999,按照文书制作时间的先后顺序由市局本级执法部门自行编订、登记、分配和使用 。
例如,南宁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稽查局和药品稽查局分别在2021年1月1日同一天制发的第1份《询问通知书》,其文书序号由食品稽查局和药品稽查局分别登记为1号,则该两份《询问通知书》分别为“南市监询通〔2021〕10001号”和“南市监询通〔2021〕20001号” 。
第七十五条 市局本级各执法部门应指定专人(专岗)负责行政执法文书的编订和登记等工作,并对预先盖章的行政执法文书的保管和使用以及使用后的登记工作加强监督 。
行政处罚文书的编号应当打印,禁止手写;行政处罚文书的其他内容,可以手写 。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文书采用A4规格纸张,市局本级执法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采用在预先印制的格式文书上手工填写内容或直接在电脑上对格式文书进行编辑打印等方式制作、印发 。
在预先印制的格式文书上手工填写内容的,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应当逐项填写格式文书中预设定的空白栏目,不得遗漏或随意修改;无需填写或无内容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误、要求修改的,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修改并要求当事人在修改内容处加盖印章或指纹或签名等方式确认 。
第七十七条 市局本级执法部门接到消费者、权利人、信访人等相关主体有关投诉、举报、信访以及(专利)纠纷处理或回避等申请的材料,在材料流转或核查过程中、尚未决定是否受理或立案之前,应消费者、权利人、信访人的要求需要向其出具材料收悉的证明的,可以使用《材料受理回执》(详见附件3);经核查,有关权利人、信访人等相关主体所反映的事项属于市场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其要求可以向其出具《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受理告知书》(详见附件4)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详见附件5) 。
第七十八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对于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应其要求出具《证据材料签收清单》(详见附件6) 。
第七十九条 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容易出现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经营行为以及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轻微或其他违法行为,在立案调查前、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指导或干预的,应当使用《行政执法指导意见书》(详见附件7);在立案调查前、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训诫或者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的,应当使用《行政执法告诫书》(详见附件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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