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内侯及以下人员爵位继承制度( 三 )


但父子孙三代人同户籍时 , 袭爵与代户关系就较为复杂 。 假设有这样一个父(甲)、子(乙)、孙(丙)三代人同户籍的家庭 , 其中父(甲)为户主 , 子(乙)不是户主 , 但是有爵位 , 孙(丙)是子(乙)的嫡子 。 子(乙)先其父(甲)死亡的话 , 孙(丙)将继承乙的爵位 , 但因乙不是户主 , 所以丙只能继承乙的爵位 , 而不继承户主身份 。
关内侯及以下人员爵位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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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初封者儿子较多的话 , 由于降等袭爵、按爵赐田宅和家庭内部成员优先分配田宅等制度 , 无疑会鼓励死者家中不为后的儿子 , 趁户主变更之际自立门户 , 分得田宅 。
“疾死”者如果没有儿子继承爵位的话 , 他的户主身份又该如何处理呢?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户律》、《置后律》以律令的形式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无子男”家庭“代户”原则 。
“疾死”者没有儿子 , 他的爵位将被取消 , 但是他的户主身份却保留下来 , 并且其家庭成员都有继承他的户主身份权利 。 从上面简文中可见 , “疾死”者同户籍下的侄子具有继承户主身份的权利 , 同时奴婢也可以作为代户候选人 。 可见国家维护户籍数量的态度 。
关内侯及以下人员爵位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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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当一个大家庭的户主死亡后 , 其家庭可能就会分为若干小家庭 。 站在国家的角度看 , 这样的爵位继承政策和田宅分配制度 , 理论上一方面可以有力地减少高爵者数量和其田宅占有数量;另一方面 , 可以保证国家田宅有出有入 , 被分出去的田宅可以再次收回 , 收回的田宅可以再次分配给其他编户民 。
其缺点也较为明显 , 由于田宅分配时间完全取决于爵位拥有者的死亡时间 , 这样田宅分配时间就不能确定;田宅可分配范围小 , 可能只是乡级或村级 , 如果该乡、村没有高爵者的话 , 就会导致新登记造册的人没有田宅可分;而有的地方高爵者可能较多 , 而该地区所有编户民 , 可能都己经按规定分得田宅 , 高爵者死后被政府收回的田宅 , 可能没有分配的对象 , 此时很容易滋生权利寻租现象 。
“死事”的“无子男”人员爵位继承制度
国家严格规定“疾死”人员的爵位继承者必须是亲生儿子 , 但爵位能不能得到继承 , 还与爵位拥有者的死因有密切的关系 。
关内侯及以下人员爵位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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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家的事情死亡或受伤后二十天内死亡的人都称为“死事者” 。 对于为国效力而死亡的人 , 其爵位继承制度与“疾死”人员爵位继承制度有所不同 。 下面介绍“死事”的“无子男”人员 , 其爵位继承制度 。
“死事者”的爵位由他的儿子继承,如果“死事者”没有爵位 , 拜赐其“后”为公士 , 如果“死事者”没有儿子 , 他的女儿继承其爵位 , 没有女儿其父亲继承 , 没有父亲其母亲继承 , 没有母亲其同母兄、弟继承 , 没有同母兄弟其同母姐妹继承 , 没有同母姐妹其妻子继承 , 如果这些人都不存在的话 , 其爷爷继承 , 没有爷爷同户籍的奶奶也可继承爵位 。
关内侯及以下人员爵位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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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汉王朝统一全国以后 , 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保留了旧贵族并设立了新的军功贵族 。 如何更好地管理这些贵族 , 对于国家安定、社会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
汉王朝把爵位、田宅和户籍有机地整合在一起 , 通过对爵位的继承人选的限定 , 和代户人选的限定来间接控制田宅的分配 。 在爵位继承人选方面 , 国家通过律令的形式严格规定 , “疾死”者爵位必须是其亲生的儿子继承 , 且儿子继承爵位时 , 按照嫡子优先的原则 , 如果没有嫡子 , 庶子也可以继承爵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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