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组织召开眼整形术后并发症与人身损害关系专家论证会

3月27日,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组织的眼整形术后并发症与人身损害关系专家论证会在北京会议中心召开。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空军军医大学附属西京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等全国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公立三甲医院的20余名整形美容及眼科专家对眼整形术后并发症的具体表现,以及正常并发症和医疗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区别进行了科学分析和认真论证。会上,专家们也结合北京幻颜医疗美容诊所两起典型的医疗美容眼整形修复案例鉴定意见书及伤残结论进行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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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组织召开眼整形术后并发症与人身损害关系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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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现场
眼整形与眼整形修复手术是最常见的整形手术之一,也是全球范围最受求美者欢迎、受术数量最大的项目,眼整形修复因其手术难度大、过程复杂、专业性强,一直是推动医疗美容行业技术发展的标志性项目,但术后易出现切口疤痕、双眼不对称、双眼闭合不全等常见并发症也是纠纷易发点。眼整形术后并发症是否属于人身损害,一直是医疗美容专业领域和司法实践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也是本次会议专家们重点研讨的主要内容。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博士生导师杨军教授认为,根据《整形外科学》中关于眼整形手术的记载及业内专业人士的普遍认知,眼整形术后出现切口瘢痕、双眼不对称、闭合不全等均为正常的并发症,并非损害后果。当出现医患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时,由于眼整形手术的特殊性,鉴定人员应当充分考虑患者既往病史,并正确区分术后并发症和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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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余名整形美容及眼科专家对眼整形术后并发症的具体表现,以及正常并发症和医疗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区别进行了科学分析和认真论证。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第一,眼整形手术属于医疗行为,应当遵循医疗领域的基本准则和规律,不应与普通消费行为等同。认为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三”的惩罚性条款。第二,眼整形、尤其是多次修复的眼整形手术,由于反复多次手术形成的瘢痕以及切开后导致的眼轮匝肌功能减弱,术后容易出现眼睑闭合不全,属于正常的并发症范畴,不属于医疗损害。医疗实践证明,手术次数越多,出现该并发症的概率越大。第三,眼整形修复手术应当区别于初次手术,鉴定机构(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眼整形修复手术的评价,应当充分考虑患者既往手术史、患者修复前已有损害、患者修复后到其他医疗机构诊治、患者自身护理、患者自身体质和心理差异等各项因素的参与度出具鉴定意见。第四,鉴定过程中,不应将患者主观描述的症状作为认定损害后果的唯一或主要依据,应参考临床客观体征、辅助检查。第五,眼整形手术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对其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有本专业临床专家参与鉴定。第六,研讨典型案例过程中,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该案例司法鉴定结论认定的医疗过错中,“检查不充分”、“告知不充分”的表述过于模糊,“推断画线不准确”并将其认定为医疗过错,缺乏事实依据,对本次鉴定结论不认同,认为因果关系不成立。(鉴定文书编号:中正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1356号、中正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1353号)。第七,与会专家建议成立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损害专家鉴定委员会、建立专家库,协调、参与医疗鉴定和法庭审理,提供专业意见,保障医疗美容案件鉴定、审理的客观、公平和公正。与会专家还针对眼整形术后并发症的基本分类和具体表现进行了归纳梳理和逐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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