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性质 企业性质变更( 三 )
5、本案合同目的在于以投资换股权,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全面履行协议,若因其他原因致使合同解除,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仅仅是工商登记原因则不足以阻碍合同目的实现,各方应努力自处重新协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记载于股东名册即可,并可以请求工商机关协助公示,必欲如合同约定的“办理工商相关的全部变更手续”,则需先行确立股权变卖后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协商确立,或诉请确立,直接要求工商更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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